自今年县城完成白改黑工程以来,不断创新方法,加强管理,城市环境得到彻底改变,对外形象得到极大提升,市民满意度持续上升。为确保城市管理效果,营造优美的城市环境,县人民政府召集县直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意见建议,拟定城市管理长效机制“十个严禁”管理办法,特向广大市民朋友广泛征求意见,争取大家的支持和参与!
请广大市民朋友本着“创文明卫生松桃,建健康美好家园”的原则,理性发言,向我们多提科学合理的宝贵意见!
附件:
松桃苗族自治县县城管理十个严禁
(讨论稿)
一、严禁在县城区规划范围内(除除夕、元宵和清明节外)燃放烟花炮竹,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,对单位处500—3000元罚款,对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—1000元罚款;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处50—500元罚款,国家工作人员还将移交县纪委处理;
二、严禁线外停车、逆向停车以及越线停车,违者一次处以150元罚款,并拖离现场(拖车费另外);其他车辆占用公交车停车位和出租车临时停靠车位停车,违者处以150元罚款,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县纪委处理;
三、严禁工程车、大货车等重型车辆进入城区主街道(晚上11时至凌晨5时除外),违者一次将处以150元罚款,计3分,并拖离现场;
四、严禁公交车和的士车站点外上下客,违者一次处以150元罚款;
五、严禁车辆带泥上路、脏车进城,违者一次处以300元罚款,并扣留车辆至清扫干净止,请人清扫的由当事方承担清扫费用;车辆在城区各干道上随意调头行驶处以200元罚款;逆向行驶(含越过双黄线行驶)罚款200元,计3分;
六、严禁非营运车辆载客,发现摩托车载客一次1000元罚款,发现私车(小轿车等)载客一次将处以30000—100000元罚款,干扰执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,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县纪委处理;
七、严禁损坏市政设施,违者责令其恢复原状,对不能恢复原状的,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,并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
八、严禁在规定区域外摆摊设点,违者将处以50—200元罚款,干扰执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
九、严禁随地吐痰、乱扔垃圾,发现一人次将处以10—100元罚款,并在电视台曝光;
十、严禁不按信号灯通行、不走人行道,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,横过公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走过街设施的,发现一人次处5元罚款;跨越道路隔离设施,椅坐道路隔离带设施,发现一人次处10元罚款。